深圳专利打假律师

  • 发布时间:2024-08-14 06:26:50,加入时间:2012年07月05日(距今470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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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关于维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和处罚两方面。
在判断专利侵权时,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从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与被控侵权物进行比较,从而判断是否发生侵权。而在相同专利侵权中持赞同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观点者则认为,在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与被控侵权物和公知技术均相同时,应将被控侵权物与公知技术直接进行对比,而回避权利要求范围与被控侵权物相同的比较结果,如此操作的目的在于既回避就有关专利的有效性作出结论,又能得出侵权不成立的审判结果,其理由是使用公知技术不违法,对此审判结果及理由笔者十分赞同,但法院回避比较权利要求范围与被控侵权物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无效,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无效宣告的请求理由作了规定。因此,对于出现的任何瑕疵专利,专利法已就救济程序作出规定,并且无效程序对抗瑕疵专利的理由不仅限于新颖性和创造性,也不受公知技术抗辩中所要求的“一比一”对比原则约束。可见针对瑕疵专利,相对于公知技术抗辩原则而言,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具有更强大的功能,理应在程序中优先适用。
根据对在相同专利侵权中适用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持赞同态度者的观点,在被控侵权物与公知技术完全相同时,即相对于公知技术,得出被控侵权物没有新颖性时,或被控侵权物与公知技术相比存在某些差异,但被控侵权物相对于公知技术没有创造性时,将得出侵权不成立的结论。关于新颖性的判断虽然相对简单,但却无法获得绝对一致的结果,而对创造性的判断则是相对困难的,需要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加以判断,这对法院的法官来说,在技术方面无疑是一个挑战。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员是知晓专利法并有较丰富专利审查经验的各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判断新颖性或创造性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并且在各领域均具有相当数量的复审审查员,进行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判断是他们的日常工作之一,因而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因此,在采用公知技术进行抗辩时,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是更合理和高效的,因而值得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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