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5日起,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含因消防设施问题消防验收不合格再次提出申请)、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含因消防设施问题备案抽查不合格申请复查),均应当依法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确需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应当取得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并保证能够独立运行。
2017年7月15日起,各级业务窗口受理消防验收业务时或接收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资料时,不得同意建设单位继续使用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出具的消防设施调试检验报告代替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也不得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消防设施竣工自测报告》(见《广东省公安消防监督执法实务指南(2015年修订)》第一章第三节)。
对于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提供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等材料,各级业务窗口的受理人员应在“广东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平台。核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真伪并存档。“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是指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或省有关技术标准,对消防设施实施全面检查测试后,出具的综合判定结论为“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式样见附件1)。《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上应加盖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公章(含骑缝章),并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确认。“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包括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资质的施工企业为其施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前的消防设施检测意见,不得作为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合格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