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优优与四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五年,同年8月份,优优经小王介绍去四季公司上班,优优便以四海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未加盖公章,劳动合同未生效因此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单位支付二倍工资,随即离开四海公司入职四季公司。那优优与四海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生效了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可见,仅以劳动合同未盖章就认定劳动合同不生效是不够充分的。如果劳动者跟单位约定在合同上签字生效,那盖不盖章也就不会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案中优优与四海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不会因为四海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而当然不生效,四海公司也不必向优优支付二倍工资。
同时我们应该了解到劳动合同的不生效不代表劳动合同必然无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