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等于”违法建筑?房屋是这种情况的可获全额

  • 发布时间:2019-10-17 13:29:08,加入时间:2018年11月02日(距今199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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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遇到拆迁时,许多被征收人都会因自己的房屋没有证而忧心忡忡,而征收方也往往会把此类房屋一律认定成违法建筑,给被征收人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让自行拆除或是征收方强制拆除。面对征收方的这种行为,无论是对要被拆迁的人或是对普通老百姓来讲,首先会在心理上产生一种惧怕。

  房屋无证,许多情况下面临的肯定是被拆的命运,但是把所有无证房屋都认定成违法建筑,是极其不公平的,房屋是否违规要看实际情况,且需要通过相关部门依法律程序进行走访、调查才能确定是否是违法建筑。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因此直接将无证房屋认定成违建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被征收人在征地拆迁中要提高警惕。而以下这情况就不应该直接认定成违建。

  历史存留的房屋。

  法律上有法不溯及以往原则,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一,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而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有不少的房屋都是世世代代相传下来,大多数建筑形成于70年代,或是更早至五六十年代,这些无证房屋由于当时法律的不严谨、不健全导致而成。

  如果用现在的法律要求分析可归为违法建筑,这显然是不行的。

  我们都知道,在三十多年前,为了更规范的建设,我国陆续出台了各种法律法规。如1984年通过的《城市规划条例》、1986年出台的《土地管理法》、1990年出台的《城市规划法》等。这其中有的已经废止,有的仍在实施。

  而对于房屋建设,根据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无论是在城市规划区还是乡村规划区内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都必须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进行建设,并在房屋建成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但是遇到拆迁时,对于在《城乡规划法》之前,曾施行或现在仍在施行中的法律法规包括《城市规划条例》、1986年通过的《土地管理法》以及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实施之前建造的房屋,如果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2008年以后不存在改建等情况,相关部门也没有下达处罚决定的,就不能轻易的将房子认定为违建。且因历史原因造成无法拥有产权证明的房屋,是完全可以获得合理补偿的。

  另外,在征地拆迁中还会遇到手续不齐全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也就是说,对于手续不齐全或是不完善的房屋当根据当前法律法规进行补救,将证件不齐全房屋升级为合法建筑。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来看,对于手续不齐全、不完善的房屋,同样也不能一律认定成违法建筑。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广大被拆迁人,目前以拆违促拆迁的情况是屡见不鲜,因此被征收人要认清自己房屋的情况以及多多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才能在征迁中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章来源于凯诺拆迁律师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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