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
行、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在政府
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2、树立信用形象。维护和发展信用关系是保护社会经济活动秩序的重要前提。《关于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
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
3、权威信用报告在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国内专业、权威的第三方企业信用评价机构
信用报告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发布招标信息网站进行公示。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的一环,维护和发展信用关系是保护社会经
济活动秩序的重要前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资本市场机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企
业信用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社会、企业的关注。目前已有很多地方政府推动地区诚信体系建设,
如果企业不把控好信用问题,那么将在市场难以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