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借款纠纷律师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律师

  • 发布时间:2019-10-18 23:38:47,加入时间:2018年10月10日(距今2457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
  • 公司:杨泳仪【个体】,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杨泳仪,手机:13631306506 微信:yangyongyi222 QQ:1348661382

广州优秀专业的合同律师团队,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合同纠纷经验,提供日常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处理了大量买卖合同、公司法、加盟合同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特许经营合同签订、货款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争议法律事务。欢迎咨询。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在双方约定利息的情况下:

1、法z院对约定的利息认定与处理如图所示,年利率在低于24%区间,法z院支持;
2、在24%-36%区间,法z院处于中立地位,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悔想要回法z院不会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z院也不会支持,通俗点理解就是“给了别想要回,不给也别想要”;
3、超过红线36%,法z院的强硬态度便立刻闪现,即不论何种情形,一律不予支持。

具体参见《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z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z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z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初借款本金与以*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z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z院应予支持。”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