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优秀广州合同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10年经验,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纠纷,解除加盟合同、退加盟费等事宜。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无店代理也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中国政府对特许经营的法律定义:特许经营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1.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2.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z定区域内的独z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加盟纠纷投诉有用吗,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点,从事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类型:(一)单体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某个地点开设一家加盟店的权利。(二)区域开发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开设规定数量的加盟网点的权利。(三)二级特许:又称为分特许。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在指z定区域销售特许权的权利。在这种类型中,被特许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被特许人,同时又是分特许人。(四)代理特许:特许人授权被特许人招募加盟者。被特许人作为特许人的一个代理服务机构,代表特许人再招募被特许人,为被特许人提供指导、培训、咨询、监督和支持。
广州加盟代理门禁系统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吗? 律师解答:代理门禁系统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属无名合同。判决书节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转让费能要求赔偿吗,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由于曹某、姜某主张所依据的网络百度搜索页面上并未显示任何关于上述经营资源许可使用的内容,张某、李某对此亦不予确认,认为双方形成的是区域代理关系,故曹某、姜某与恒度公司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并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特征。根据曹某、姜某支付款项,恒度公司交付设备之表征,双方形成的是无名合同关系。
广州合同名称为联营协议书,还是特许经营关系吗? 律师解答:合同抬头是什么不重要,只要具备特许经营所须的条款内容就属于特许经营关系。判决书节选:邹某与永X公司签订的《联营协议书》虽然多次出现“共同投资联合经营”、“联营”等字样,而要审查双方是否具有某种合同关系,应从合同所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是否符合该种合同的特征作出判断。本案永X公司作为注册商标“乐家嘉便利店”的持有人,将其经营资源(包括注册商标、货物来源等)以合同的形式许可给邹某使用,邹某向永X公司支付经营费用作为使用经营资源的对价以后,作为“乐家嘉”便利店第70个门店,在统一的经营模式(包括店面装修、配送模式、结算方式等)下开展经营,广州市天河区赔偿,并有基本成熟的物流经营模式,存在特许经营资源的许可、遵循统一的经营模式及基于许可收取费用等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结合本案讼争协议,虽协议抬头为“联营协议书”,但协议内容体现出特许经营所须的条款内容,应当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特许经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