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苏州高企申报更严格?假的!

  • 发布时间:2019-10-22 20:59:21,加入时间:2019年03月25日(距今227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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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从严的消息漫天飞舞,起因是我省某市科技局在2019年9月23日发布了“关于提前做好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将网传消息以红头文件形式进行通知。于是,网传高企认定评审从“严”的假消息便开始肆意传播,智为铭略小编在第一时间向行政主管部门求证,截止小编发稿时,该市科技局的通知文件已撤回。

下面小编将逐条分析网传高企认定评审从“严”的三大不合理之处:

一、认定评审科技创新事项发生时间以申报前三年为主。企业申报高企当年申请或转让的专利、认定的研发机构、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等将不予采纳。

2016年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对知识产权有以下说明:“申请认定时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且知识产权作为研发创新的成果,其申请时间会根据各企业管理程序的不同有所区别,其申请时间在创新活动发生后均为合理,是证明不了创新活动时间。同时研发机构认定、产学研协议这些,小编认为有比没有好,该消息使用“不予采纳”太过绝对,因为不同评审专家看材料时,对这些材料认可度也是不同的,相比时间,小编认为技术专家应该会更关注研发机构认定级别、产学研的学校和是否有实质性项目吧。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必须“三表一致”。即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企业财务报表、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中的企业研发费用数据要求一致,往年通过出具《研究开发费用数据不一致说明》的做法将不予认可。

研发费用三表数据一致,的确很好,可以体现一个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但是会计研发费用核算口径宽松,因而企业在理解上与高企口径存在差异的现象,在三年后由审计公司审计后,难免会存在一些差异。针对差异提供数据不一致说明,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就是为了尽可能消除评审专家对差异数据的误判(差异可能会造成占比不足,同时也会让专家认为企业财务不规范)。所以对《研究开发费用数据不一致说明》不认可的这种一棒子打死违背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初衷行为根本不可能发生。

三、规上工业企业享受高企政策奖励与企业是否填报工业直报系统B203企业研发投入挂钩。

根据高企管理办法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知道具备高企资质,就可以享受国家给予高企的所得税优惠。如果是地方的政策奖励,那么奖励多少,怎么奖励,各个地方会出台符合当地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向当地的科技主管部门咨询。

分析到这,主要是为了打消一些企业因为假消息担心企业无法申报高企的困扰。高企认定评审虽然没有上面说的这些“严”,但其严却是实实在在体现在逐渐从简单的说明材料转变为提供细化逻辑关系证明材料,从“书面文字审核”变为“企业实际审核”。所以准备申报的企业要做到提前规划,提前准备,完善企业管理与规范,留存好证据链,并在高企资质认定后做好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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