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遗嘱继承律师 房产证登记不一致咨询律师

  • 发布时间:2019-10-24 14:50:59,加入时间:2018年10月10日(距今2060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凯华国际中心第7、8、9层(广
  • 公司:杨泳仪【个体】,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已认证
  • 联系:杨泳仪,手机:13631306506 微信:yangyongyi222 QQ:1348661382

广州优秀专业的继承律师团队,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继承纠纷经验,擅长办理遗产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转继承纠纷、代位继承纠纷、特别擅长处理复杂疑难继承案件,精于调解谈判。欢迎咨询。     

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诉争的31号房屋的权属问题。冼某1提交的该房屋《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波(即冼某1)。但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该房屋《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3。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则属于不动产登记簿。现在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冼某1仅以诉争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与XX1号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4175号)上使用人姓名栏上的“村镇业务校对章”是为同一印章,主张不动产登记簿内容有错误,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同时,法院曾向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冼村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冼村经济发展公司调查,均未发现保存有诉争房屋、1号房屋的其他相关资料。冼某1二审提交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穗天沙字第X1、第4175号)仅为照片,无提供证据原件,且与一审法院调查的情况不符,故不作为本案二审的处理依据。综上,诉争房屋的权属应以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为准,即诉争房屋登记在冼某3名下,属于冼某3与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产权。冼某1上诉主张冼某3与卢某已经将诉争房屋过户给冼某1,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