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的
本公司为出口木材或木材制品的FSC证书持有人,为本公司商品化的FSC认证产品符合所有适用的贸易和关税法律,包括符合欧盟木材法案(TUTR)及其它木材合法性法规(如美国Lacey Act雷斯法案、欧盟FLEGT行动计划和澳大利亚禁止非法伐木法),特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本公司所有贸易、物流、关税、商检等环节的控制。
3.0 职责权限
3.1 行政部组织对贸易、关税适合的法律法规的收集与管理。
3.2 管理者代表负责识别本公司对贸易、关税适合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条款确认和传达到相应的部门。
3.3 业务部、采购部负责实施管理者代表确认和传达的法律条款。
3.4 相关部门配合业务部、采购部实施相应法律条款。
4.0 程序要求
4.1为了更加符合欧盟木材法规及欧盟FLEGT行动计划等对木材合法来源的要求,避免木材是在欧盟禁令中的及需要相应许可要求的木材;在有客户要求时,业务部应通知采购部采购问向供应商收集的资料包括:
A:供应商营业执照、税务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B:供应链上所有供应商有效的FSC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