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经济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当事人高度赞誉。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房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
戴律师,广州盈科所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办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办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办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办,当事人满意度高
戴律师为您普及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可以委托律师代查对方财产,包括:对方账户金额、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公司等,可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便于后期执行;
案件到了二审还可以提交证据吗?
房产公司与开发公司等因项目合作开发纠纷致诉。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上诉。针对开发公司上诉提及理由,房产公司提供了补充证据。开发公司认为系二审新证据,不应采信。
法院认为:房产公司二审提供的补充证据,开发公司虽有异议,但因该证据是在一审判决后对方仍有异议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证据的补强,并非当事人在一审中故意隐瞒或有意不予提供。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规定,基础事实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开发公司对房产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亦无相反证据予以否定,故上述证据可作为本案的参考。
实务要点:二审一般不能再提交证据。但当事人在一审判决之后、对方仍有异议的情况下,二审提供的补充证据,属于对某一特定事实的补强,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