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按照近因原则,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处理赔案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保险上考虑问题时也需要研究其本质。在一般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责任不是无限制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并不承担所有的风险。至于保险公司赔不赔就要看损失发生的原因是不是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但是,由于实际情况比较多样,在很多情况下,损失的原因多样化、复杂化,一时难以澄清,这就需要我们利用近因原则加以判断。
保险的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比如某人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因火灾、雷击、爆炸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对因战争、罢工、暴动造成的损失属除外责任。一日,该地区遭遇敌军飞机轰炸,扔下的炮弹引发地面燃烧,然后波及到了周围的房屋,引发火灾,该被保险人的房屋也未能幸免。虽然表面上房屋是由于大火而被烧毁,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是发生大火的原因却是战争行为中的敌军投弹引起的。
从本质上看,这次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战争→火灾→房屋。
损失因此在这次损失中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即近因)是战争。由于战争属于除外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须赔偿。
正是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环境或情况是多样的,才会产生近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