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中国决定实行对外经济开放方针。外国资金、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开始引入中国,出现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自经营企业,随之产生了各种形式的外商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定义:
上海外商投资企业和上海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的上海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外国企业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上海外商企业财税中税种优惠
一、对上海外商企业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上海外商企业财税增值税优惠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2、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
3、上海外商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上海外商企业财税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4、上海外商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
三、上海外商企业财税消费税优惠
上海外商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的,免征消费税。
四、上海外商企业财税个人所得税优惠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目每月扣除标准为4800元。
2、外籍人员下列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的合理开支部分;股息、红利所得;
3、下列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3)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4)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5)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五、上海外商企业财产行为税优惠
1、外资企业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大修前将相关证明材料交税务机关备案,免征大修期间城市房地产税。
2、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和华侨购置的非营业用房暂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