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婚姻法律师广州市天河区离婚律师抚养权律师

  • 发布时间:2019-10-30 23:45:04,加入时间:2018年10月10日(距今206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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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 (5)其他的情形。 3、根据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4、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出第二次起诉。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所以,坚持离婚的一方到法院诉讼离婚,不是说很快就可以解决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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