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沪从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业务的,应首先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国认实〔〕号)规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通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然后按前款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要求备案后开展业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监督:
在沪从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业务的,应首先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国认实〔〕号)规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通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国家认监委资质认定,然后按前款第二十八至三十一条要求备案后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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