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防工程验收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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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国人防〔〕号)工作要求,保障民防工程防护设备各项功能得到正常发挥,参照国家及本市质量检测检验相关政策法规及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即民防工程,以下统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检测及相关企业、机构等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民防工程建设及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兼顾设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是指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检验检测规定及工程验收技术标准等,对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活动。

  第四条 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分为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和民防工程防护性能检测。

  第五条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实行资质认定管理制度。从事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的机构,应取得国家或者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第六条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资质需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七条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是本市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上海市民防监督管理处实施。

  第八条检测机构在本市开展民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前应在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防护设备检测应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强制性技术规范,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相关行业协会可依法制定防护设备检测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开展行业培训和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权益。

  我公司通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备案,可在本市开展民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有关业务

  第二章 防护设备生产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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