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遗嘱效力遗赠接受广州高胜诉房产财产继承律师

  • 发布时间:2019-11-01 11:31:41,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83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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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继承婚姻家庭律师团队继承婚姻家庭法律服务范围:

1、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
2、遗嘱继承纠纷;
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4、遗赠纠纷;
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6、婚姻纠纷;
7、离婚财产房产纠纷;
8、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9、子女抚养费纠纷; 
10、婚前财产纠纷;
11、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2、分家析产纠纷、共有财产分割;
13、夫妻共同债务纠纷;
14、相关文书起草。

法律知识:一、法定继承产生纠纷怎么处理 
  根据《继承法》,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就行。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保险法中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1、如果保险单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此种情况下,应当由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所有继承人的继承权平等。 
  2、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死者的兄弟姐、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人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 
  三、口头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一)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订立”。法律规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的口头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即失效。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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