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出口儿童玩具到日本的FBA空派货代

  • 发布时间:2021-09-23 09:44:39,加入时间:2015年11月04日(距今352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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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98号公告中有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部分玩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包括:童车、电玩具、弹射玩具、金属玩具、娃娃玩具和塑胶玩具。

在玩具CCC实施规则中,对各类玩具进行了范围的限定:

1、童车类: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童车类产品,包括:儿童自行车(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及其它玩具车辆;

2、电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的玩具产品,包括各种材质的电动玩具、视频玩具、声光玩具等(不包括变压器和电池充电器);

3、娃娃玩具: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14岁以下儿童玩耍的、至少头部和四肢由非纺织的聚合材料制成,并带有服装或身体由软性材料填充的非电的人物娃娃玩具产品。

各国各地区主要的检测内容和标准:

欧洲:EN71-1 玩具安全 第1部分 机械和物理性能;EN71-2 玩具安全 第2部分 燃烧性能;EN71-3 玩具安全 第3部分 特定元素的迁移。

日本:日本玩具安全标准(ST)。

美国:ASTM F963 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玩具安全;CPSC联邦法规第16章。

其他国家及地区: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19865电玩具的安全要求。

列入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玩具产品应按照出口目的国或目标市场的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检测;出口目的国或目标市场技术法规和标准要求不明确或没有要求的,按照我国现行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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