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要满足哪些条件广州遗嘱纠纷律师专打继承官律师

  • 发布时间:2019-11-03 22:05:50,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9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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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专业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在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案均取得良好效果,帮助当事人成功离婚、成功分割财产、继承财产、争取抚养权等不计其数,精于谈判调解和诉讼代理,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戴律师,您身边的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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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为您普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部分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立遗嘱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其中,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三)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四)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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