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如果根据 接收的 原料 不能够通过客观证据明其为 ‘消费前 回收’或‘消费后 回收’原料,企业 应将此供应商放入 根据 条款 4‘供应商审核程序’ 中进行审核 。
3.4 如果收到的原料不符合采购细则要求,或者发票上数量正确话企业 应按照上述 2.1b 条款要求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并保留相关记录在年审时与认 证机构沟通。
3.5 如果接收的原料中同时混有‘消费前 回收’和‘消费后 回收’两种原料的话, 企业 应采取以下任一措施:
a) 把所有的原料都作为‘消费前 回收原料’,或 回收原料’,或
b) 分析辨别‘消费前 分析辨别‘消费前 回收’和‘消费后 回收’和‘消费后 回收’和‘消费后 回收’的各自数量。此情况下,供应商 回收’的各自数量。此情况下,供应商 回收’的各自数量。此情况下,供应商 回收’的各自数量。此情况下,供应商 回收’的各自数量。此情况下,供应商 回收’的各自数量。此情况下,供应商 应:
-- 书面声明其提供的‘消费前 回收’和‘消费后 回收’原料各自的数量;且
-- 包含在‘供应商评审 方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