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土地征收部门依照本办法,统一组织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包括组织调查拟征收土地现状情况,制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和支付款项等具体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区土地征收部门可以将上述具体事项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征收土地的需要,不得借故阻挠征地工作。
第四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预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区土地征收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第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土地当年统计部门公布执行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相应倍数计算。具体补偿倍数如下:
第八条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计算办法如下: 征收宅基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征收已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文件的集体土地,参照《广州南沙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办法》进行补偿。
(一)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附表一的标准补偿。
(二)短期作物青苗、鱼塘(损失)按本办法附表二的标准补偿;花卉青苗(损失)按本办法附表三的标准补偿。
(三)多年生作物,按以下办法补偿:
1、古树名木,以单株计算。参照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号)文标准的50%计算。
2、各类果树按本办法附表四的标准补偿。
第九条 为支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对已征收的土地,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2〕7号)的规定,按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村经济发展用地。
村经济发展用地具体选址由南沙规划部门确定。
国土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合理安排村经济发展用地。
第十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房屋设施的补偿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开发区分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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