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区离婚财产分割纠纷律师 抚养权争夺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19-11-05 16:55:49,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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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婚姻法律法规中对女方的保护性规定有哪些­

  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新《婚姻法》作了如下规定,保护妇女的权益:

  (1)对男方离婚权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加强了对妇女特殊时期的保护,依据该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现行《婚姻法》设立了离婚补偿制度。我国《婚姻法》新增加了离婚补偿制度,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本条款的规定,既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妇女的保护。

  (3)财产保护兼顾公平。现行《婚姻法》在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方面沿用以前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此外,《婚姻法》还增加了一条,即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条款主要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农村妇女利益的重视。

(4)沿用经济帮助制度。现行《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我国,男女的经济能力存在一定差异,离婚时接受帮助的多为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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