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危险性定性鉴定
5.1一般规定
5.1.1~5.1.41定性鉴定应以房屋结构体系中每一独立部分为对象进行;2定性鉴定应由本地区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有关专业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经短期培训后进行;3定性鉴定应以目测建筑损坏情况和经验判断为主,必要时,应查阅尚存的建筑档案或辅以仪器检测。定性鉴定应采用统一编制的检查检测记录表格。
5.2房屋评定方法
5.2.1~5.2.4对各类结构的检查要点如下:对砖混房屋的检查,应着重检查承重墙、楼、屋盖及墙体交接处的连接构造。并检查非承重墙和容易倒塌的构件。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的损坏自承重构件的损坏与非承重构件的损坏,以及沿灰缝发展的裂缝与沿块材断裂、贯通的裂缝等。对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检查,应着重检查柱、梁和楼板以及围护墙。检查时,应着重区分抹灰层、饰面砖等装饰层的损坏与结构损坏;主要承重构件及抗侧向作用构件的损坏与非承重构件及非抗侧向作用构件的损坏;一般裂缝与剪切裂缝、有剥落、压碎前兆的裂缝、粘结滑移的裂缝及搭接区的劈裂裂缝等。对传统结构房屋的检查坏,应着重检查木柱、砖、石柱、砖、石过梁、承重砖、石墙和木屋盖,以及其相互间锚固、拉结情况,并检查非承重墙和构件。
6房屋危险性定量鉴定
6.1一般规定
6.1.1本条在房屋危险性鉴定实践经验总结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危险性构件进行了重新定义。
6.1.2条文中的“自然间”是指按结构计算单元的划分确定,具体地讲是指房屋结构平面中,承重墙或梁围成的闭合体。
6.3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
6.3.1~6.3.3地基基础的检测鉴定是房屋危险性鉴定中的难点,本节根据有关标准规定和长期试验研究成果。确定了其鉴定内容和危险限值。
6.4砌体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4.1本条规定砌体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4.2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砌体结构危险限值。
6.5木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5.1本条规定木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6.5.2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木结构危险限值。斜率ρ值和材质心腐缺陷,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确定。
6.6石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6.1本条规定石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6.2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石结构构件危险限值。
6.7生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7.1本条规定生土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7.2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生土结构构件危险限值。
6.8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8.1本条规定混凝土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8.2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混凝土结构构件危险限值。本导则规定了柱墙侧向变形值h/250或30mm内容,并规定墙柱倾斜率1%和位移量为h/500。
6.9钢结构构件危险性鉴定
6.9.1本条规定钢结构构件应进行的必要检验工作。
6.9.2这些条款具体规定了钢结构构件危险限值,梁、板等变形位移值L0/250侧弯矢高L0/600,平面外倾斜值h/500,以上限制参照了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房屋的沉降检测是指沉降房屋在检测时的现阶段状态,它直接反映房屋沉降的程度和严重情况。房屋沉降监测是指对房屋的沉降趋势进行长期的观测。它一般适用与新建房屋,在房屋沉降稳定前定期做沉降观测,有助于确定房屋是否超出沉降标准确定的值。以下是房屋沉降的相关知识,看完后会对房屋沉降有更直观的了解:沉降观测属于建筑变形测量的范畴,实际操作主要以颁布的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B-97和颁布的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为依据,主要从技术规程、操作要求、施工特点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对房屋建筑沉降观测的责任主体,参建各方在沉降观测中各自职责,何类建筑物必须进行沉降观测,如何判定房屋建筑沉降是否合格及观测数据发生异常后的处理程序未作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