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文件印发)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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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二)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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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集团母公司、子公司加盖公章的集团章程(原件1份);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 5.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母公司公章); 6.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复印件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注:可由我局通过监察局共享系统查验的,可无需提交;否则需提交纸质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