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天然气供应企业,是指向分销用户及高压直供用户销售天然气的企业。 (七)天然气分销企业,是指向天然气供应企业购买天然气,并向终端用户销售天然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八)用气设备,是指使用燃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燃气工业炉、燃气锅炉、燃气空调机、民用燃气用具等。 (九)燃气管道设施,是指城市门站之后的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含城市门站),包括: 1.燃气管道; 2.调压设备、阀门(井)、凝水缸(井)、计量表、补偿器、放散管等燃气管道设施、放空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基地站及附属建(构)筑物; 3.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牺牲阳极块、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