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禺区擅长打共有房产分割官司律师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 发布时间:2019-11-11 17:12:32,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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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亲属关系丧失后,共有的房产如何分割?

张静律师解答:双方因为亲属关系而共同共有某房产,当亲属关系丧失后,一方可起诉分割房产。分割方式为,如一方能补偿另一方房款,则判决一方拿房,一方拿钱。如双方都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对方房款,则只能拍卖房产,房款各分一半。

判决书节选:

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涉案房屋应如何处理。本院对此评析如下:邵某、吴某对涉案物业双方各占一半房产份额均无异议。双方对涉案房屋是否具备实物分割条件,是否进行实物分割并未达成合意。邵某在上诉状中陈述其已经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如判决涉案物业归其所有,其并没有支付对价的能力。吴某亦未有向邵某支付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对价以取得涉案房屋全部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同时,双方对一审判决第四项提及的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兑现涉案房屋价款再行分割均未提出异议。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涉案房屋权属人登记为吴某与邵某共同共有,双方因吴绍某(吴某的哥哥,绍某的丈夫)死亡导致姻亲关系解除,故吴某可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分割涉案房屋。一审法院认定吴某与邵某各占一半房产份额并无不当,但在邵某已明确表示如判决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其没有支付对价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判决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不当。同时,评估价并非拍卖或变卖涉案房屋的实际价格,以评估价作为基数直接下判亦属不当。根据《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双方对涉案房屋未商定分割方案,双方亦未对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举证并达成合意,因此,应当对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涉案房屋的价款予以分割,由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亦未就将涉案房屋作价出售给对方达成合意,再兼考虑到涉案房屋面积有113.2平方米,涉案房屋拍卖后的分割价值足以保障各方的基本居住要求,故应将涉案房屋拍卖价款予以分割。

因本案系因双方对涉案房屋的分割方案无法达成一致引发的诉讼,故诉讼费由双方共同负担。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房产确权案件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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