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擅长征地拆迁诉讼案律师 社员资格认定咨询

  • 发布时间:2019-11-12 16:56:46,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0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 公司: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张静,手机:18078803465 微信:gzzjls119

广州户口还在社里但人不社村里,还享有社员权利吗?

律师解答:不享有,必须具备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这两个条件,才享有社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权利。

判决书节选: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十六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可见,根据上述规定,原告主张享有某经济社的福利待遇且请求分配的前提是原告必须为某经济社的成员。而根据上述规定,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同时具备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两个条件。本案中,被告某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核实了原告的户口虽在某经济社处,但原告在其1993年因离婚搬离某经济社处后就从未参加过某经济社的村民委员会,亦未参与社委、村委的选举等集体活动的事实,原告亦确认其从未参与过某经济社的任何集体活动。基于原告未能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规定的义务,未同时具备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两个必备条件,被告认定原告不具备某经济社的成员资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维持。关于原告称其未参加集体活动系原审某经济社未通知,故不存在不履行村民义务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主动履行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村民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有通知村民履行义务不能作为其不履行义务的正当理由,故原告的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行政诉讼类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当事人一致好评。服务范围: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集体收益分红、征地补偿款分配、征地拆迁民告官等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7楼

地铁:林和西站B出口,公交站:林和中路站 体育西路站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