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经营 – Sole Proprietorship (Doing Business As简称DBA或称为Fictitious Name) 最简单的作生意方式是用个人名字到经营生意所在的县政府 (County) 登记公司名字,并在本地英文报纸四周刊登四次公告,无公司反对时,就取得该公司名字的使用权,基本上虽有公司名称,实体仍是个人。因为不须要预缴800元 税金,注册费用较少,所以刚开始小本经营生意时可用此形式来经营,但是需注意因实体仍是个人,做生意要负无限责任。等生意上轨道后,应该要尽量用公司(向 州政府成立的公司Incorporated)来作生意,以避免个人需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在亚洲公司与个人之间常牵扯不清,公司倒闭或破产了,债权人会到老 板或股东家里搬东西来抵债务;在美国若公司经营困难,股东或许增资、或许重整 (Chapter 11) ,或许破产 (Chapter 13 or 7) 不须要死撑活撑的,所以用个人名义作生意可以说是初期小型企业的阶段,或者是夫妻小型店面的阶段,以节省开销或刚开始的过渡阶段为主的经营型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