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对阶段性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起诉吗?
阶段性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一个行政行为尚未最终完成时作出的阶段性处理或意见,此时行政行为尚未最终完成,还未对外生效,不可能对当事人产生任何效力,当事人也就不能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该行政行为最终完成之后,才能对最后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阶段性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十分常见,如在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中,行政机关经过初步调查会形成一个初步的处罚意见,将此意见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这种文书通常被称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不等于最后的处罚决定,最后的处罚决定只有等到听证结束之后才作出,而这个决定完全有可能改变告知书中的初步处罚意见。因此,当事人不能因为行政机关告知有对其实施处罚的可能性,就提起行政诉讼。
再如,在劳动监察工作中,劳动部门如果发现某些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的违法行为,可能会就此向其发出劳动监察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支付上述款项。此时用人单位尚可就此向劳动部门进行陈述、申辩,待其作出最后的劳动监察决定书,但不能就劳动监察指令书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这并不是劳动部门的最后处理决定。又如,行政机关在作出某项重大的行政决定之前,可能向其上级行政机关请示,而上级机关对该请示作出的答复、批复、意见等也属于阶段性行政行为,同样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下级机关根据这些答复、批复、意见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之后,当事人才能起诉该决定。但在某些情况下,阶段性行政行为有可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事实上的影响,实际上已经等同于一个行政行为。例如,在行政许可程序中,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错误或缺漏的,行政机关应当在5日内一次全部告知,这种告知行为本属阶段性行为。但如果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告知或错误告知,事实上就会导致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此时,应当认定告知行为已经构成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又如,对于和许可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其有申请或参加听证的权利,告知听证本来也是一个阶段性行为。但如果因为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告知听证,导致有些利害关系人无法申请或参加听证,也已经对其权利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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