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拍卖购买房地产后,房管局不给过户怎么办?
律师解答: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管局过户。如下面这个案件,施某购买房地产后,房管部门以涉案土地欠缴土地出让金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最终法院判决协助执行通知书未写明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承担,撤销了房管部门不予过户的决定,责令房管局重新处理。
判决书节选:
本案涉案房屋所在地块是由广州市某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而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也向广州市某开发公司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权属证明,对于增容面积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应当知道土地出让金未缴清的情况,但并未依照上述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计收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出让金。法发[2004]5号《最z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本案被上诉人施某是依据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中要求施某补缴涉案房屋土地出让金,但对于如何计算出涉案房屋属于超出合同面积部分并应由涉案房产承担补缴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义务,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及依据予以证实。即使涉案房产应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施某并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当事方,而且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明确注明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义务属于施某,因此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要求施某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作出的不予登记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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