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需具备资质才能够承包钢结构主体工程

  • 发布时间:2019-11-15 10:29:52,加入时间:2019年05月27日(距今227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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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那么,如果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是钢结构,施工总承包企业又不具备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下文简称“钢结构资质”),那怎么办呢?如果将主体钢结构分包给具备钢结构资质的企业,是不是和《建筑法》的规定相冲突了呢?

  随着钢结构建筑的推行,主管部门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2014年住建部印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在界定违法分包时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但钢结构工程除外。这个规定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对于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如果不具备钢结构资质,可以将钢结构主体工程分包给具备钢结构资质的单位。

  但在实践中,上述情况出现的概率不大。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是建筑施工最重要的部分。作为建设单位(发包方),一般情况下,怎么会放心把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工程承包给一个不具备钢结构资质的企业呢?因此,这种情况下,发包方最可能是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需要同时具备钢结构资质。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承包以钢结构为主体的建筑工程,钢结构资质是更重要的,但仅仅具备钢结构资质,又无法承包整体的建筑工程。因此,住建部在2014年4月和2015年12月,曾先后两批在钢结构企业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第一批15家企业,第二批27家企业),向试点企业核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业务承揽范围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试点有效期3年。住建部开展这类试点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探索解决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存在的市场发包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问题”。

  到今年底,第二批试点就到期了。届时住建部可能会根据试点的结果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钢结构资质做出一定的修改。但无论如何修改,建筑企业适应建筑业发展的趋势,努力从传统的建筑企业转型却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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