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发现,锦江之星智选未经合法经营许可,在酒店内外使用以“锦江之星”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和图形作为店名使用,甚至将其注册为企业名称,同事,作为网络宣传平台的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也被告共同侵权。
锦江之星旅店有限公司称,“锦江之星”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人,且该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为公司的核心无形资产,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
锦江之星智误导消费者以为其服务与“锦江之星”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是锦江之星旅店的直营店或加盟店,还以此获得了高额利润。据此,锦江之星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