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曾多次联系拜耳集团,谋求高价转让涉案商标、提供付费撤诉服务等。但是,该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定,李某注册的商标构成对拜耳商标的抄袭;其注册商标的动机并非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故一审判决李某赔偿拜耳经济损失70万元。
除了抢注商标高价转卖外,市场还存在抢注商标,利用企业的商业名誉和品牌,搭售自己生产的产品的现象。
那么这种通过抢注商标再高价转卖给原企业的抢注商标行为,原企业的维权是否会更加困难?上述知识产权律师告诉《每日经济》记者:“我国的商标法律的设置,暂时不能有效地阻止他人抢注商标,让商标回归于它的本源——商标是用的,不是用来卖的。这种抢注行为,不要说刑法,连民事的侵权案都不构成,商标注册只是一个程序,法律无法判断某些是否是恶意的。”
在赵占领看来,这种现象形成原因较复杂:第一,由于每年商标审查的量太大,又受限于商标审查人的专业、经验等各方面的能力,所以很难保证所有的商标审查结果都是没有问题的;第二,商标的抢注本身是一门生意,注册的成本很低,但通过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利益就很大;第三,我国现行法律对恶意注册商标的界定存在模糊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