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拆迁律师: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 杨小燕、时祯奎
基本案情
罗先生系贵州省贵阳市A乡B村村民,其承包地坐落于B村,由于B村大面积征收土地,罗先生的承包地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由于相关部门未曾公开过任何有关此次征收土地的材料以及征收部门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罗先生未签订补偿协议。2017年6月20日,A乡乡政府乡长等人闯入罗先生的承包地,以XX三期项目征收为由,向罗先生的承包地里倾倒了大量渣土、碎石,罗先生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当地相关人员却未正确履行处警职责,最终导致罗先生的承包地被强行掩盖填埋,此次强制填埋的行为给罗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挽回损失,罗先生联系到专业从事征地拆迁业务的北京市凯诺律师事务所的杨小燕副主任及时祯奎副主任。在罗先生听完两位律师对本案的分析以及初步的维权方案后,罗先生认为该方案可行,遂当即决定委托凯诺律所为其维权,凯诺律所随后指派杨小燕副主任及时祯奎副主任共同代理此案。
办案掠影
为了完善证据链条,明确此次强制填埋行为的责任主体,两位律师着手针对公安局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起诉讼,诉讼后,公安局向法院提供了证据,证据显示此次进行强制填埋的机关为A乡乡政府。
有了公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后,两位律师再次针对乡政府强制填埋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乡政府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在庭审过程中,乡政府自认了对罗先生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并表示将积极配合对罗先生的赔偿问题。法院认为作为乡级政府,并不具有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权利,且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并未作出行政决定,对罗先生的土地实施征收。故乡政府对罗先生所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属于明显的超越职权。最终,法院判决确认乡政府对罗先生的土地进行强制填埋的行为违法。
两位律师同乡政府的这场博弈,可谓“不战而屈人之兵”也。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文章来源于凯诺拆迁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