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SCR备案要求
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登记处须载有的内容包括:
1、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2、公司每名重要控制人的须登记的更改详情;
3、最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联络资料,以提供与该公司的登记册有关的协助予执法人员。
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该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册律师或会计师或香港持牌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如香港骏诚商务有限公司)。该代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必须载于登记册。
非香港公司在香港备案登记条件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必须与公司成立所在地的公司名称相同。
营业地点:非香港公司必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日期后的一个月内申请注册。
授权代表:必须由香港居民或香港公司出任。
公司董事:根据成立所在地所委任的董事候补董事的详情申报并提供其有效。
所需资料:法定文件、境外公司注册证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账目报表(如有)的核正本。到香港政府备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