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商标一直居于商标注册的主导地位,随着各类先进技术手段的出现,较高辨识度的声音的传播速度与影响力日益提升。此类声音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高度稀缺性和较高的经济价值,因而受到相关企业,乃至相关国家的重视,但时至今日也只有少数国家或地区接受声音作为商标,对其予以注册。
世界上第一例声音商标出现在美国,美国1946年制定的《兰哈姆法》通过“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这一宽泛的表述方式将声音纳入商标标记的要素之中,但直到1978年美国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才明文规定声音标记可以作为一种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美国法院也认可声音可以帮助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通过对声音标志的使用,能够在听众心中建立声音与特定商品和服务之间的桥梁。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三响音阶,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第一个声音商标。
德国于1996年对《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还包括单一颜色或颜色的组合。”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有摩托罗拉“Hello MOTO”声音商标、大众汽车“DAS AUTO”声音商标等。加拿大自2012年起也接受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获批的首例声音商标是米高梅电影公司的狮子吼声音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