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借款已过诉讼时效,被告承诺债权仍有效可以吗?
“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一张写于2004年4月30日并约定于2004年5月31日前还款的借条,出借人本应在借条到期后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及时主张权利,却因借款人在借条上写的这样一句承诺,改变了借条的性质,并在9年后打赢了官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4000元。被告在原借条后写下“上面金额与日期没还清前永远有效”的承诺,是对所欠债务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且未约定新的还款期限,根据《最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决陈某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该案判决已于3月27日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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