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19-11-28 18:22:49,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60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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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全日制名校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劳动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多年来代理大量劳动纠纷案,擅长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劳动工伤补偿、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的工资等纠纷案,深得当事人赞许和青睐。

戴律师劳动纠纷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双倍工资纠纷、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纠纷、代通知金纠纷、因劳动合同变更引起的相关劳动纠纷、欠薪加班费纠纷、销售提成纠纷、竞业禁止纠纷、因社会保险问题引起的相关劳动纠纷、工伤职业病认定和赔偿等各项劳动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法律服务。

(2)、起草、审查《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等劳动法律文件,完善企业的人事规章制度;员工入职、转正、离职等流程的完善;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人事管理法律知识专项培训等劳动人事管理法律服务。

(3)、突发劳动工伤案件应急性处理。

(4)、代理用人单位协调处理相关劳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调解、仲裁和诉讼法律服务

(5)、担任公司用人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6)、其他劳动纠纷律师法律服务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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