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责任,细化措施。1.市生态环境局滨海分局配合区经济发展局根据鲁环发〔2018〕7号文件要求,负责确定水泥粉磨站、铸造行业、医药(农药)行业、炭素企业的豁免、限产名单,按照“一厂一策”要求,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明确停限产比例和时间,载入排污许可证。其中,绿色标杆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属地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经区经济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滨海分局审核认定后报管委会批准。
2.相关街道、园区对本辖区企业错峰生产具体负责,确定一名分管领导靠上抓,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滨海分局、区经济发展局、区农村农业局做好错峰生产范围内企业名单、具体位置、生产线等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督促各有关企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3.滨海供电部负责提供错峰生产企业每周用电量情况。
4.各工业企业是错峰生产的主体,要充分认识实行错峰生产的重要意义,提前谋划,稳定供需,做好安全防范及合理安排生产,自觉遵守错峰生产期间各项要求,利用停、限产期间安排职工休假、进行岗位培训等,稳定职工队伍。
(二)强化监督,确保实效。相关企业要提前谋划,合理安排生产和库存,确保错峰生产期间,严格按照方案落实限产比例。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滨海分局加强执法检查,确保错峰生产期间减排达标,环境治理达到实效,要加强对有关企业在线数据的监控,及时发现违规企业。区经济发展局、区农业农村局、相关街道(园区)协助督促检查企业落实停限产措施,积极协调解决错峰生产企业困难问题。设立监督举报电话411),鼓励举报违规企业。对发现错峰生产落实不到位的企业实行清单式管理,挂牌督办,由相关街道、园区约谈企业,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加强调度,总结经验。相关街道、园区、滨海供电部根据本方案要求,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工作调度,每周一上午10时前上报上一周错峰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和错峰生产企业用电量情况,确保错峰生产各项工作目标实现。错峰生产结束后要认真总结整个错峰生产期间的工作情况,对错峰生产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分别报区经济发展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滨海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