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借用他人名义建宅基地房发生纠纷打官司找律师

  • 发布时间:2019-11-29 18:31:55,加入时间:2013年09月24日(距今42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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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用别人名义建的宅基地房归谁?

案情:甲欲在两块宅基地上建房,但因总面积超出国家对农村宅基地面积之规定,无法为两块地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故甲与兄弟乙商议将其中一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乙名下。后甲以乙的名义办理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出资在该宅基地建房一幢,房屋产权证也登记在乙名下。后来甲要出售该房屋,乙拒绝过户,二人遂对房产权属提起诉争。

律师解析:以乙之名义办理该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属甲乙双方恶意串通、隐瞒实情、骗取行政机关审批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自实施起无效,故甲乙二人均不对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该地仍属村集体所有。地上房屋系甲出资建造,甲对地上房屋享有所有权,但甲系在其不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民法中的“附合添附”行为,根据房地产交易“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甲不享有该房屋的完全的所有权,土地及房屋应由村收回,但可由村给甲适当补偿。

2、共同出资建的宅基地房离婚时怎么分?

韩梅起诉要求与丈夫徐磊离婚。庭审中,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在分割家庭财产时,两人对修建在韩梅父亲韩某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如何分割产生了分歧。韩梅认为修建在其父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属于己方所有,但徐磊认为自建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岳父宅基地上的自建房,所有权归谁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韩梅要求离婚,徐磊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对韩梅夫妇曾居住的90平方米房屋,虽是夫妻二人出资兴建,但宅基地是韩某的,所以所有权归韩某所有,韩梅夫妇只享有该房屋的债权。因此,该房屋不是韩梅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债权。在分割该债权时涉及房屋评估问题,而在韩梅和徐磊的离婚案中,评估案外人韩某的财产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韩梅与徐磊可另行处理该债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徐磊要求分割90平方米房屋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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