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股东知情权纠纷律师,代理维护股东知情权诉讼

  • 发布时间:2019-11-30 23:13:18,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60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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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10年以上经验,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纠纷律师团队,专注办理办理民商事案件,特擅长公司股东权益纠纷,连带担保人偿还债务纠纷,股东出资不实起诉追讨,转让股权纠纷等,戴律师在法律运用、庭审质证和辩论方面,技巧娴熟,庭审效果好,判决结果大多令委托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请与我联系,真诚期待为您提供优质 完善 高效 专业的法律服务,努力保障您的!

      为你普及相关法律资讯: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一审法院认为,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自公司退休的,公司有权收回其全部出资,该条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刘芳2016年11月已从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退休,双方均应依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办理股权收回手续。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七条的规定,在刘芳持股期间,即2000年4月18日至2016年11月,其有权查阅、复制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刘芳的该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查阅、复制的时间、地点,双方在庭审中未能协商确定,一审法院从便于查阅、复制及不影响三联公司经营秩序的角度考虑,酌情确定查阅、复制地点为:青岛三联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时间为:在三联公司正常业务时间内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刘芳诉请查阅三联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以便公司审查其查阅会计账簿是否存在不正当目的。现刘芳并未举证已完成上述前置程序,一审法院对其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刘芳诉请复制三联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与银行或企业之间拆借的法律文书等材料,不属于股东知情权范围,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刘芳诉请三联公司提供公司的上述特定资料供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复制,因中介机构的查阅系为弥补股东专业知识不足的辅助性措施,一审法院准许在刘芳可查阅、复制材料范围内,在刘芳在场的情况下,准许其聘请的负有保密义务的注册会计师辅助其进行查阅、复制。

      综上,刘芳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一审法院对其合理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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