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员工在装修工程结算表上签名有用吗?
律师解答:如果发包方是公司,则工程结算表必须由公司盖章或有公司授权结算的人员签字,普通的员工签字没有效力。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认定从事现场监管的工作人员签名的工程款结算单无效,仍需要委托鉴定公司对工程款进行鉴定。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凡程装饰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对邓某在凡程装饰公司制作的涉案工程结算表上签名是否代表迪声公司与凡程装饰公司结算涉案工程款的上诉争议问题进行审查。邓某在凡程装饰公司制作的涉案工程结算表上签名时是迪声公司的工作人员,负责涉案工程现场的监管工作的事实,迪声公司和凡程装饰公司均予确认。而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监管工作,与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款结算工作,是不同的工作。对此,作为从事装饰工程施工业务的凡程装饰公司应当知道。因此,在迪声公司否认邓某有工程款结算职权的情况下,凡程装饰公司主张邓某有权代表迪声公司与其结算涉案工程款的事实,依法应由凡程装饰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但凡程装饰公司在本案一、二审诉讼中均不能举证证明,故其该项主张因缺乏依据而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此外,如上所述,凡程装饰公司知道邓某负责施工现场监管工作,凡程装饰公司也应当知道施工现场监管与工程款结算系不同的工作,故凡程装饰公司主张邓某在其制作的涉案工程结算表上签名构成对迪声公司的表见代理行为,亦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此,邓某在凡程装饰公司制作的涉案工程结算表上签名的事实不能作为认定凡程装饰公司和迪声公司对涉案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的依据。在此情形下,且凡程装饰公司和迪声公司在本案诉讼中对涉案工程款结算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一审法院根据迪声公司的申请,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涉案工程款进行评估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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