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锐娜律师是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欢迎您咨询,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层,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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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资诈骗罪是什么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要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也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集资过程中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并且骗取的集资款数额较大。(3)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4)主观方面只能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的法律法规规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近年来,集资诈骗罪频发,数额越来越巨大,给经济社会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二、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一种资源丰富、操作简洁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银行信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也对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但是民间借贷缺少正规程序,随意性、风险性较大,容易带来社会问题,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三、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区别
(一)借款的目的
民间借贷主要是出于生产经营上的需求而进行的短期借贷行为,借来的资金是用来"救急"的,以便更加顺利地进行生产经营,而且等到资金流转顺畅后,会尽快归还。即使出现借款不能返还的情况,也是由于投资失败或经营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严重的资不偿债,不应当认为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而集资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2011年《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举了以下8种情形: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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