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解除加盟合同纠纷律师;解除加盟合同后费用退还咨

  • 发布时间:2019-12-05 22:54:07,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60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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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全日制广东名校法学院校毕业,经验丰富近10年经验,在合同、经济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房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等纠纷。

戴律师,广州盈科所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当事人满意度高

戴律师为您普及加盟合同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问:广州加盟合同名字为经销合同,还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戴律师解答:属于。名字不重要,关键是性质是否符合特许经营性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在于特许人将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本案中,尽管不某公司称涉案《经销合同》为经销买卖合同,但从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不某公司授权王某在湖北省开设XXXX专卖店,并向王某提供专卖店的设备,为其培训技术操作人员,提供后续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不某公司向王某提供在日常经营管理上的专业服务及市场营销、广告宣传的支持,并禁止王某泄露来源于不某公司的技术、配方以及经营策划等商业秘密;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王某不得经营非不某公司提供的产品;为保产品质量及专卖店的品牌荣誉,王某必须向不某公司购买所有主原料,若连续三个月无进货记录,则视为王某单方自行解除协议,所交款项不予退还,且王某不得继续使用专卖店品牌并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经销合同》的相关约定表明王某经营的产品内容、原材料、服务地区、服务质量、品牌等均经由不某公司进行控制,王某系被特许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经营,并支付了特许经营费用,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合同为特许经营合同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不某公司上诉所提涉案合同为经销买卖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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