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1日起,欧盟最早颁布的机械指令89/392/EEC开始实施,所有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机械,都要求按欧盟有关技术法规的规定,进行机械CE认证加施象征安全永久性的CE标志,以证明该机械附和有关指令。现行机械指令EC自2009年12月29日开始执行。
机械指令产品范围
依指令的规定,下列各项机械不属于本指令的范围(Article):
设计与制造成载客用升降及/或运送设备,无论负载与否,但附装升降操作员配备的工业用卡车除外
仅靠人力为直接动力的机械,除非让机械用于堆高货物
与病患直接接触的医疗用机械
用于露天广场或游乐园的特殊设备
蒸汽锅炉、槽与压力容器
核能用途而特别设计或应用的机械,如遇意外事件会导致幅射能外泄
幅射性零组件构成机器的部分
·轻武器
·汽油、柴油、易燃液体及危险物品的储藏槽与输送管路
运输工具:是指那些借着公路、铁道、水道及在空中等公共交通网络来运输人员及/或货物的运输工具及其拖车,均应视为运输工具。但采矿工业所用的运输车辆则包含于本指令中
配备相关设备的船只与近海机动设备
公共或私人运输用,载人的吊缆车及靠绳索拉动的缆车
农业森林曳引机,详如74/150EEC公报指令第一条第一款(1),有关欧市调和轮式农业或森林曳引机型式认证的相关法令所定义者,该指令最后经88/29/EEC公报指令(2)修正
特别为军用 所设计与制造的机器
永久使用于大楼或建筑中,在一特定高度范围内的升降机。其活动的车箱为固定在超过与水平夹角15o以上导轨间,且设计用来运送:
—人员
—人员与货物
—货物,但具有人员可接近性。也就是说人员可毫无困难地进入其中,且其控制部分位于车箱内,并于人员触手可及之处
—用于载人,且以小齿轮及齿条攀升的车辆
—采矿用绞具
—剧场用升降机
—建筑工地现场使用的起重机,用于载人或同时载人与货物
此外,392指令所述及的机械或保安机件的有关危险,如果全部或部分为欧体其余指令涵盖,并且需受这些指令的施行的情形下,则本指令便不再适用或须停止适用于这些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