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律师;广州离婚财产分割胜诉咨询

  • 发布时间:2019-12-10 12:49:33,加入时间:2011年10月19日(距今46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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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允丝律师,专业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等家事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在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有较高造诣,办理过大量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案均取得良好效果,帮助当事人成功离婚、成功分割财产、继承财产、争取抚养权等不计其数,精于谈判调解和诉讼代理,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戴律师,您身边的婚姻家庭继承等家事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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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律师为您普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部分法律知识:

老王与小梅婚前在金牛区拥有一套房产,“二婚”后将这套房产变卖,再将卖房所得的这笔资金购买一套青羊区的房产,产权独自登记在老王名下,那么这套房产是否应属于“二婚”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答:这套房产属于老王婚前个人财产,小梅无权分割。

根据现有《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能一概死板地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仅以房产购买的时间来判定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存在不公平之处。

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后所购房产的购房款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那么从两方面分析均应认定该房产为购房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首先,从购房款来源来看,该房产应视为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发生转化,但财产权属性质并未改变;其次,从所有权登记情况来看,房产登记在购房一方个人名下,说明购房一方并没有将该房产转变为二人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

这种非常规的财产权属认定,打破了夫妻共同财产应严格以财产取得时间为区分点的处理模式,更好地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及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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