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还未成立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吗?
律师解答:有效的。
判决书节选:
林某是否有权对《股权转让协议》行使解除权,继而黄某返还收取的股权转让款。
关于林某是否对《股权转让协议》行使解除权,继而黄某返还收取的股权转让款的问题。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享有单方面的合同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本案中当事人并未对合同的解除作出约定,林某不享有合同的约定解除权,法定解除权需在出现相应的情形时才能行使。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黄某成立新公司,林某支付50万元股权转让款来获得黄某转让新公司的股权20%,但双方并未对新公司的名称作出约定,2016年9月26日黄某发起并成立玛农公司,该公司成立日期符合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计划2016年10月31日前成立,经营范围也相符合,并且经验资确认玛农公司已完成92万元的实际出资,故玛农公司应当认定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新公司”,虽林某主张该公司未在成立之初登记其为股东,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新公司”,但根据双方的约定,应当是黄某在成立新公司之后才将股权转让给林某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么办理相应的股权登记手续成为新公司的合法股东。2016年9月27日的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通知函》黄某已邮寄至林某的法定地址且显示该邮件已签收,在林某未明确其他送达地址的情况下,其身份证地址应视为其法定送达地址,在显示签收的情况下,应视为该《通知函》已有效送达至林某,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林某自行承担。因《公司法》对股权转让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至于林某于黄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实现股权变更登记等,需依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林某可待股权转让及变更登记手续等无法继续履行事实出现之后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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