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莱阳市旧楼加装电梯政策_烟台莱阳市加装电梯井道

  • 发布时间:2021-02-05 00:00:00,加入时间:2019年06月29日(距今175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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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莱阳市旧楼加装电梯政策

关于开展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新三年计划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新三年计划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良好氛围。——坚持社区主导。依法发挥社区基层组织、业主委员会作用,充分协调居民诉求,在电梯增设组织、建设、管理等各环节实现决策共谋、建设共管、成果共享。——坚持业主自主。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坚持便民利民。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大力推行审批手续“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坚持保障安全。落实电梯建设施工和运行使用期间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电梯建设、运行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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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体目标

从2019年起,利用3年时间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大力推进城市(县城)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力争每年实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1000余部,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管理、维护长效机制,推动既有住宅基本使用功能不断完善,切实提高群众居住品质,为实现住有宜居目标夯实基础。二、组织实施

(一)电梯增设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梯号为单位,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满足相关条件的,也可合并单体建筑(幢)若干梯号为单位)。实施主体负责电梯增设意见统一、方案制定、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工程实施、安全管理、使用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并对电梯增设建设施工和运行使用期间的质量安全负责。实施主体可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设计单位、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等作为代理单位(人),负责工程的手续办理和组织实施。实施主体可委托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委托的应当约定实施主体的相关业主作为使用管理者,承担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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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梯增设实施条件

电梯增设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业主同意。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应当经本梯号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符合法律、法规定义的老年人、残疾人作为业主动议电梯增设的,其他业主应当予以支持。

2.具有合法权属。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且电梯增设在原整体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原则上不得在建筑临街面设置,确需设置的,电梯不得突出建筑主体立面,且不得破坏建筑立面整体风格(原规划已预留电梯井的除外)。

3.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棚户区改造计划。

4.满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抗震、结构等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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