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允丝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验丰富10年经验,在合同、经济纠纷领域有较高造诣,执业期间办理过大量合同纠纷案均取得较好效果。擅长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撤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等纠纷,多年代理大量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房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储蓄合同,抵押担保合同,房屋装修合同,连锁加盟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合伙合同等纠纷。
戴律师,广州盈科所专职律师,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地址:广州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8、9三层 、地铁:5号线猎德站、APM线花城大道站,公交路至冼村路南站
戴律师案风格务实、理性。专业功底扎实、工作态度认真,案过程当事人满意,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誉。专业打造诚信,诚信铸造品质 本律师收费合理、尽责尽责,当事人交到本律师手上理的案件无一不是尽心尽力,当事人满意度高
以下为您介绍加盟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广州加盟纠纷中,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了能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如单已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会支持。因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表示破产或无法继续经营,改正后就可取消列入的。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商以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求解除合同,法院不支持。其同时以已经转型其他业务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合同确无法继续履行,支持了解除的诉求。
判决书节选:
德某公司指控言某公司违约根据之二是言某公司没有涉案“X”商标及其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由庭审内容可知,言某公司为胡某投资成立的独资企业,而胡某享有第X号“X”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这就可存在着胡某授权言某公司使用该商标的情况;相对而言,德某公司本应在签订涉案合同时了解到言某公司是否享有上述注册商标才能签订合同,可至今才质疑言某公司是否享有商标,实属不合情理。此外,合同未规定言某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则属于违约,况且言某公司只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并非破产或其他无法经营之状况,若言某公司按要求改正后是可以取消该异常名单的。鉴此,德某公司指控该项违约的依据也是缺乏证据,一审法院对此亦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由于德某公司已转型经营其他餐饮,无法再履行《单店加盟合同》,故德某公司要求解除该合同的诉请有理,一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