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作为商标的要求

  • 发布时间:2019-12-25 16:36:49,加入时间:2019年05月24日(距今225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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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那么,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以肖像作为商标图像进行注册,应符合下列什么要求呢:

一、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授权声明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不须附送授权声明书。

 

三、若商标图样中的人物图形并非真实的人物肖像,只是创作画或电脑制作的虚构的人物形象,应当在商标说明栏中予以说明。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肖像都可以注册商标,如伟人的肖像,有可能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肖像也不能进行商标注册。

  常见的肖像被当做商标的现象可以参考“霸王”洗发水上的陈启源头像,“十三香”商标上的王守義,广义上来看还有人物的整体想象,如王致和腐乳。这里所指的肖像,都是真实人物的想象,以虚构人物为造型作为商标注册的另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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